《增删卜易》· 清
三刑章第二十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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寅刑巳、巳刑申、子刑卯、卯刑午、丑戌相刑、未辰相刑。又云:辰午酉亥谓之自刑,夫三刑者,予屡试之,或因用神休囚又兼他爻犯之,刑者则见凶,而独犯三刑得验者少,占过数十年只验得一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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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寅月庚申日占子痘症,得风火家人变离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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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卯木⚊子孙巳火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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子孙巳火○应妻财未土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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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财未土ㄨ官鬼酉金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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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亥水⚊父母亥水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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妻财丑土⚋世妻财丑土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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兄弟卯木⚊兄弟卯木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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断曰:巳火子孙既当春令,子孙旺相许之可治,后死于寅日寅时。后悟月建在寅,日建在申,与巳爻子孙共作三刑,独此一卦,无他爻之伤也,至于子卯、辰戌丑未亦有验者皆附和而为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