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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甲日壬申时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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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三命通会》· 明

六甲日壬申时断

00

论五行生克五行相生相克,其理昭然。

01

十干十二支、五运六气、岁月日时皆自此立,更相为用,在天则为气:寒、暑、燥、湿、风;

02

在地则成形: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。

03

形气相感而化生万物,此造化生成之大纪也。

04

原其妙用,可谓无穷矣。

05

木主于东;

06

应春。

07

木之为言触也,阳气触动,冒地而生也。

08

水流趋东以生木也;

09

木上发而覆下,乃自然之质也。

10

火主于南,应夏。

11

火之为言化也,毁也,阳在上,阴在下;

12

毁然盛而变化万物也。

13

钻木取火,木所生也。

14

然火无正体,体本木焉。

15

出以应物,尽而复入,乃自然之气也。

16

金主于西,应秋。

17

金之为言禁也,阴气始禁止万物而收敛,披沙拣金,土所生也。

18

生于土而别于土,乃自然之形也。

19

水主于北,应冬。

20

水之为言润也。

21

阴气濡润,任养万物也。

22

水西而东,金所生也。

23

水流曲折,顺下而达,乃自然之性也。

24

土主于中央,兼位西南,应于长夏。

25

土之为言吐也,含吐万物,将生者出,将死者归,为万物家。

26

故长于夏末,火所生也。

27

土或胜水,水乃反土,自然之义也。

28

五行相克,子皆能为母,复雠也。

29

木克土,土之子金反克木;

30

金克木,木之子火反克金;

31

火克金,金之子水反克火;

32

水克火,火之子土反克水;

33

土克水,水之子木反克土。

34

互能相生,乃其始也;

35

互能相克,乃其终也。

36

皆出乎天之性也。

37

《素问》所谓水生木,木复生火,是木受窃气,故水怒而克火。

38

即子逢窃气,母乃力争,与母被鬼伤,子来力救,其义一也。

39

强可攻弱,土得木而达;

40

实可胜虚,水得土而绝;

41

阴可消阳,火得水而灭;

42

烈可敌刚,金得火而缺;

43

坚可制柔,木得金而伐。

44

故五者流行而更转,顺则相生,逆则相克,如是则各各为用,以成其道而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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