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三命通会》· 明
六甲日壬申时断
00
论五行生克五行相生相克,其理昭然。
01
十干十二支、五运六气、岁月日时皆自此立,更相为用,在天则为气:寒、暑、燥、湿、风;
02
在地则成形:金、木、水、火、土。
03
形气相感而化生万物,此造化生成之大纪也。
04
原其妙用,可谓无穷矣。
05
木主于东;
06
应春。
07
木之为言触也,阳气触动,冒地而生也。
08
水流趋东以生木也;
09
木上发而覆下,乃自然之质也。
10
火主于南,应夏。
11
火之为言化也,毁也,阳在上,阴在下;
12
毁然盛而变化万物也。
13
钻木取火,木所生也。
14
然火无正体,体本木焉。
15
出以应物,尽而复入,乃自然之气也。
16
金主于西,应秋。
17
金之为言禁也,阴气始禁止万物而收敛,披沙拣金,土所生也。
18
生于土而别于土,乃自然之形也。
19
水主于北,应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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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之为言润也。
21
阴气濡润,任养万物也。
22
水西而东,金所生也。
23
水流曲折,顺下而达,乃自然之性也。
24
土主于中央,兼位西南,应于长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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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之为言吐也,含吐万物,将生者出,将死者归,为万物家。
26
故长于夏末,火所生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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土或胜水,水乃反土,自然之义也。
28
五行相克,子皆能为母,复雠也。
29
木克土,土之子金反克木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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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克木,木之子火反克金;
31
火克金,金之子水反克火;
32
水克火,火之子土反克水;
33
土克水,水之子木反克土。
34
互能相生,乃其始也;
35
互能相克,乃其终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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皆出乎天之性也。
37
《素问》所谓水生木,木复生火,是木受窃气,故水怒而克火。
38
即子逢窃气,母乃力争,与母被鬼伤,子来力救,其义一也。
39
强可攻弱,土得木而达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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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可胜虚,水得土而绝;
41
阴可消阳,火得水而灭;
42
烈可敌刚,金得火而缺;
43
坚可制柔,木得金而伐。
44
故五者流行而更转,顺则相生,逆则相克,如是则各各为用,以成其道而已。